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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普通高考重征志愿的通知
接省教育厅紧急通知,内容如下:
附:
关于加强重新征求志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专科重新征求志愿录取工作将于9月23日至27日进行。通知发出后,个别高校在媒体上进行不合规定的宣传,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为做好本次录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教育部强调民办高校要切实按照经过备案的章程进行招生录取以及对外宣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严禁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二、教育部今年将对高校录取的新生按照政府核查、学校核对、学生核实的原则进行严格注册。12月1日起,学生将可在学校和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自信息网上,核实本人是否具有学籍。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对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允许任何无资质招生、不允许任何计划外招生、不允许任何收费招生,不允许任何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招生。凡违反上述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三、专科重新征求志愿录取工作要求考生要重新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9月18日至19日,地点为考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征求志愿录取考生的高校名单、考生报名资格线和缺额招生计划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重新填报的志愿均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四、招生学校不得接受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押金、报名费等名义收取任何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五、对不遵守规定的学校,我们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考生,将无法进行国家承认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应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高等学校和相应的学习方式,正确行使自己报考大学的选择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